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充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和《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12月,省第三次党代表会议决定,在不能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杂居区,“必须贯彻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精神,省及各县的政府中要有足以代表各少数民族的代表人物和负责人”。各地认真贯彻这一政策,大量吸收少数民族中的代表人物、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各级政权工作,大部分县(市)基本做到了按当地民族人口比例吸收少数民族干部进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政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任职。贺兰、惠农、盐池等县还配备了少数民族副县长;省政府也体现了民族民主联合的特点,组成人员中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至1953年底。全省共建立县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5个,区级27个,乡级51个。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有益补充。
各级民族区域自治政权尤其是回族区域自治政权的建立,有利于培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推动少数民族学会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本领,并且深入宣传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提高了党在少数民族中的威望,改善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这既为后来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提出了新要求,也为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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