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林业经营是以林权证作为保障,意在让林农吃下定心丸。但是这种模式是把集体林地划成块小块承包给林农经营,使林农拥有了林地的使用权,这种做法出发点是好的,林农的积极有了提高,但他们在造林过程中所有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障,这主要还是因为这种经营模式没有保证林业经营的大面积大规模、长周期、全封闭和综合经营的四大要求,导致森林火灾,乱砍滥伐现象时常发生,林农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可见林业契约在当今的林权改革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在林权改革中怎样参考林业契约,从契约中得到启迪,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根据多年以来林业改革的得失,笔者认为在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地区进行林权改革,恢复和发展人工林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因地制宜,尊重民族传统文化。清水江流域的地理环境适宜人工营林,历史上这一地区林木贸易十分繁荣,为了发展林业,当地居民还形成了丰富的林木种植经验。而且这一地区的居民,在林木种植的过程中还逐渐形成了一套林粮间作的经验,这一经营方式很值得借鉴,这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稳定,也有利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他们自有一套林业经营的制度性保障机制,而且这套机制是经过几百年的不断模塑完善,自有它的有用之处。因此在林权改革中如果机械地套用外来文化,必然会产生不良的结果,必须立足于当地的民族、文化与生境的关系,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的宏观政策与民族文化的关系去建构一套林业发展的制度。
其次,产权明晰稳定,利益保障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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