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主权到相互依存。国际共同体的成员国之间日趋深化的相互依存,一方面使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也使互不干涉的原则在今天持续地受到限制。正因如此,对于未经允许而发生的国家间的侵犯,联合国能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联合国章程》第2条第4项第39页)。以此为基础,国际法共同体同样有权——尽管并不总是行之有效——对针对人权的野蛮侵害予以干预,这种人权保护在国际间的紧张关系中,不仅可以排除干涉禁止,同样也可以排除权力禁止的适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至第7项)。但联合国章程亦对这种武力干预进行了法律规范:特别是制定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则,将针对国家的干预置于安理会的决定和控制之下。这种国际共同体的自我克制努力是人类在迈向文明之路的过程中,具有探索性意义的重要一步。但在1999年科索沃战争和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对上述国际法程序规则的破坏却引发了如下质疑:这种干预的程序文明化是否能够长期得到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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