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社会学家都明白,倾向变革如同一些稳定因素一样,都是人类社会的内在属性。塔尔科特·帕森斯指出:“强调‘静态’或‘动态’这一两难困境本身就包含着某种谬误。如果理论是好的理论,什么问题它都能直接加以解决,那么就没有理由不相信它也能同样处理一个稳定的制度内的变革问题和过程问题。”最近,他又强调指出:“强调将结构与过程概念、稳定与变革概念在分析上分开使用,其重要意义并不在于对每一对概念中的这个或那个有什么特殊的偏好,而在于它有益于科学分析中的逻辑程序。”艾森施塔特(Eisenstadt)把功能主义社会学家的观点归结为坚持认为变革是所有社会体系的内在属性,“因为对社会体系的一些基本问题没有一个总的解决方法。这些问题包括社会化的不确定性、资源相对于个人需求的长期缺乏、社会内部互相敌对的社会组织,或不同的社会组织(如共同体对社会)原则”。
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功能主义社会学在探讨社会变革时的主要方法,那么它实际上是一个矛盾的辩证法概念。正如罗伯特·墨顿所指出的:“将功能理论中的静态与动态联结起来的关键概念,是社会与文化结构的组成要素间的紧张、矛盾或差异。”戴维·洛克伍德(David Lockwood)出注意到,“结构矛盾这一概念是功能主义变革观的关键”。吉迪恩·肖伯格(Gideon Sjoberg)提醒人们注意“存在着‘互相矛盾的功能要求’——这可以由互相矛盾的结构安排推论出来”。他强调:“一种辩证的变革理论如果想有意义的话,就必须置于结构—功能框架之中。”肖伯格注意到,帕森斯模式的变量分析暗示着假设“在制度内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帕森斯本人则明确地探讨了“在贯彻任何复杂的社会制度的价值中存在着严重的紧张和不连贯”。正如刘易斯·福伊尔(Lewis Feuer)指出的:“帕森斯的‘不连贯’与马克思的‘矛盾’有某种相似之处。”古尔德纳也指出,马克思与功能主义在分析上的共同点是都运用“功能相关原则”,把变革解释为结构间的“相关功能在交换中的破裂,它导致了矛盾并降低了它们继续生存的能力”。因此,罗伯特·尼斯比特(Robert Nisbet)正确地指出:“功能主义者持之以恒地探究一个特定的社会制度中固有的紧张和冲突的具体类型。”
功能主义分析与马克思主义思想一样,都赞成黑格尔的洞见,即所有的社会制度都生来就有矛盾,而矛盾的解决需要社会变革。这对于那些强调社会学各学派间存在理论差异的人来说,也许会使他们感到惊讶。正如德梅拉斯(Demerath)着重指出的,功能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在对变革进行分析上的差距,“并不像通常想象的那么大”。激进的英国社会学家迪克·阿特金森(Dick Atkinson)也强调说:“即使在社会变革领域,帕森斯、马克思,以及那些受他们思想影响的人……也显示出极为相似之处。”他指出,这两个人在结构分析上的主要不同起因于他们对人类天性的最初假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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