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果借款人发生违约,则参贷银行除可以依据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采取提前回收贷款、执行担保权利等救济措施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就该违约给参贷银行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转让
银团贷款协议通常不允许借款人未经银团允许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借款人难以将其贷款债务转移给财务能力或履约意愿较弱的第三方。但是,参贷银行通常希望保留转让其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权利的选择权,这通常是出于信贷资产多样化和风险分散的考虑,也与参贷行退出某行业的融资并转变信贷投放方向的愿望有关。但是,借款人往往不希望参贷行身份的变化,因为新参贷行出于对借款人的不了解,往往可能在判断某一违约的实质损害性时高估其威胁,从而贸然要求或支持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借款人往往要求参贷行转让贷款项下的权利也须经借款人事先同意。借款人的这一顾虑不无道理,但是其重要性也不应被夸大。无论如何,参贷行的底线应该是:即使借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参贷行转让贷款项下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可证明的合理原因作为基础。
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前已述及,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有着不同的解读方式(比如“破产”和“担保”,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其涵盖的情形就比中国法项下的破产情形更为广泛)。另外,同一约定条款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是不同的。比如借款人关于在发生贷款项下争议时,对于参贷银行诉讼成本中律师费的补偿承诺,在英美法律中通常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但在中国法律项下的有效性则并无定论,存在被法院否定的风险。
因此,银团贷款协议必须规定一种各方接受的法律,作为解释协议文本和解决争议的基础。对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银团贷款来说,借款人及银团成员所在国的法律通常即为银团贷款协议的管辖法律;如果银团贷款项目涉及境外一方,则各方通常可以自由选择贷款协议的适用法律。目前国际贷款市场上最为多见的管辖法律均为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如英格兰法、纽约州法、香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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