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述
在该案判决中,最高法院至少提出了四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一是与特定机器相结合的方法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权;二是没有与特定机器相结合,但能够转换特定客体为不同的状况或事物,也可以获得专利权;三是独占数学运算法则的全部应用的申请,不可以获得专利权;四是美国最高法院并未强调,特定机器结合或转换测试方法是审查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绝对方法。这些思想被后世的法院判决广泛采用,影响非常深远。
本案在判定以软件本身确定软件申请的案件中被广泛引用。许多专利律师技术性地加以申请,大多是在申请案中结合了新的机器发明,这样以软件发明与编程执行该程序的普通数字计算机相结合,就比较容易获得专利保护。
该案也留下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即程序是否必须指向对材料的转换,或者与新颖的执行程序的机器或设备相结合。这一疑问在2010年审结的InreBilski一案中再次出现,并且通过该案判决,在机器或转换测试方法上有了较大的发展。美国政府对Benson一案也有争议。计算机执行的纯粹的抽象思想的程序(不可专利)和计算机以实际方式执行该思想(可专利),两者之问的差异长期以来成为美国专利局讨论的问题。
总体来看,机器或转换测试规则正式被确立起来,Gott-schalkv.Benson所建立的审查原则体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思想。在2010年审结的InreBilski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回溯到本案,采用了本案所提出的机器或转换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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