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地方支出方面的划分,基本与古氏的暂行标准案相同,有所变动的是取消省防费(各省省防军改编为保安队,经费亦纳入公安费项下支出),和变动司法费,旧案中司法费规定为地方支出项目,而新案规定在地方承审制度未废之前暂由地方项下支出。
此次财政会议中,除需首先解决国地收支划分之外,财政方面的提案还有以下几点:(1)为保证中央税款能及时足额入库,宋子文决定将中央税的征收由省财政厅代征代管改为由中央在各省区设置财政特派员公署,征收人员由中央统一派委。(2)财政会议召开之时,各项税收大多依照北洋旧制,存在很多弊端,亟待整理。一是关税因受协定税率的条约限制,税率仅值百抽五,而且管理关税征收之总税务司有尾大不掉之势,财政收入的增加颇受限制,税率如此之低就难以保护国内工商业,前虽有古应芬宣示关税自主的声明,但囿于时局动荡尚未施行,此次财政会议,宋也表明了关税自主的决心。二是裁撤厘金,厘金制度起源于前清太平军兴起之时,最初由驻扬州的江北大营--雷以诚,因军饷匮乏,就对过往货物抽收厘金,以补充军需,各省遂起而效尤,数年间即遍行于全国。厘金创设之初,本打算战争结束后就废除,但因中央、地方财政于大乱之后收入有限,厘金裁撤对库收影响甚大,而又无税可以抵补,虽屡有提议废除厘金,但此项制度竟延宕执行七八十年之久。厘金之害,众所周知,所以刚一定都南京,古应芬即宣布裁废厘金,因军政时期,一切以军事为重,税制不易猝然改革,以免影响北伐军费筹措,而未执行,此次全国财政会议,宋重提裁撤厘金案供大会讨论。(3)军政时期,军费支出浩繁,府库皆为之一空,北伐军占领北京(时称北平)后,标志着孙中山规定的军政阶段结束,进入训政阶段。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地方自治均应次第实施,军事费用应立即缩减,军费占全部支出绝大部分的局面是不可持续的,因此裁撤厘金理所当然。(4)北洋政府时期,北伐战争时期,中央政府发行内外债款,为数甚多,且纷乱异常,债务收入既是中央大宗收入来源,债务偿还又关系政府信用,必须从根本上进行全面整理。(5)以上所述旧税之整理、军费之撙节、债务之清偿各项提案,若想达到预期目标,则有赖于严格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以达收支均衡的目的。
同时标准案第五条规定:省县市收入的分配,由各省及特别市自行规定,仍由该管理厅册报财政部查核;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地方税划分后,各自整顿,不得添设附加税,唯所得税可征附加税,但不得超过正税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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