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凡不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均不能适用税法不征税的规定。
(2)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没有扣除标准,应全额征税。此外,外籍个人政策特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人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399号规定:高寒边境地区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54号)规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要征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规定: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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