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升预算透明的法律层次
如前所述,很多国家都将预算公开透明写入法律之中,有的甚至在国家宪法中写入“预算透明”的内容,而我国当前有关预算透明的明确的法律表述只是反映在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尽管这个《条例》对于推进包括预算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建设服务性政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靠这个《条例》是很不够的,必须抓紧修订《预算法》和《保密法》,在修订中,应当增加有关预算信息提供和披露的具体规定。在《保密法》的修改中,关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做出明确规定,预算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不应当再列为国家秘密。如果这两部重要法律不能得到及时的科学的修订,预算透明就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
从实践来看,缺少“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使得预算透明改革“无法可依、举步维艰”。因此,应提升我国预算透明的法律级次,让预算透明的法律基础真正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
二 明确政府发布预算信息的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透明度、预见性和参与性是构成良好治理的四大支柱。受托责任是指公共实体及其内部的个人,对其决策和行为承担责任的过程,包括公共资金的受托和执行的所有方面,并使其接受适宜的外部审查,它是其他治理原则的基石。受托责任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及首长对立法机关负有政治受托责任,而相关部门所属机构及其领导则负有运营责任。
预算法律对受托责任的清晰界定,有助于促进政府对人民负起真正的责任,并激励政府推行造福于多数人的预算和公共支出政策。受托责任要求有力的控制和报告机制加以保障。预算法法律的制定就是通过外部控制机制的建立确保纳税人的钱用于公共项目上,包括必要的控制、报告及其他具体的机制。这就意味着预算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要对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其他预算参与者权限做出更清晰、更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细化人大的预算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另外,还要明确界定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外部受托责任的实现。
三 界定和限制预算过程的自由裁量权
为约束政府,法律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明确界定预算过程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内容,并确保行政部门与公共官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始终处于一个透明和受监督的环境之下。比如,要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预算在什么情况下调整,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有多大,应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等,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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