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查时要注意企业有无故意混淆合同性质的行为,如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深入企业单位内部供销、储运、业务等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哪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应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
(3)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并与“管理费用”账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的情况。
(4)应分清书据的订立方式,如果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持有书据的各方都应按全额纳税贴花;如果书据是由单方订立的,则应由立据人贴花,接受书据人不必再次贴花。但应注意的是,如果立书据人未贴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已接受了这张书据,应当由持有人负责对其补贴印花税票。
(5)通过自查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变动增减情况,核对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应注意企业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做免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从而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6)分清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形式。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纳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账簿不贴花;对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也应按规定贴花。
(7)分清企业单位的记账方式和营业账簿形式。在采用手工记账方式下,日常设置的营业账簿,无论是订本式账簿,还是活页式、卡片式账簿,都应按规定贴花。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即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方式下,对平时输人计算机的综合、明细核算资料,在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后,应按照规定贴花。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