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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府财政权及其控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43877061
  • 作      者:
    全承相,吴彩虹著
  • 出 版 社 :
    湖南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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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全承相,男,1965年生,湖南沅陵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现任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导师、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长期从事公共财政管理与经济行政法方面的教研工作。在《人民日报》、《税务研究》、《中共党史研究》、《求索》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努力提高税收立法民主化水平》、《税收立法决策的民主化》、《新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经验》等五十多篇专业论文。公开出版《财税监督强化论》(中南大学出版社)、《税收立法民主化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等多部著作。
    吴彩虹,女,1971年生,湖南湘阴人。中南大学业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毕业。现任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电子商务税收、电子政务、高等教育管理。近年来,在国内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二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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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政府财政权及其控制》试图在认真分析总结西方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政府财政权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依次深入地分析权力机关、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社会主体在政府财政权控制机制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从而揭示论证政府财政权控制与法治廉洁型责任政府构建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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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会计多重检查权并行不仅导致财政部门履行主要会计监督检查职责的客观必要性、积极主动性大减,而且还容易引起其他会计监管部门的会计监督检查权力扩张与寻租的恶果。
    因此,会计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检查结论如果能够满足其他监管部门的需要,其他会计监管部门就必须接受财政部门会计检查结论,不能进行的检查权力扩张,积极寻找不正当理由展开重复性会计检查工作。这种判断工作应当由会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作出初始审定,如有争议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裁定。如果确实不能满足特定部门的会计检查需要,应当根据实际原因由有关职责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是因为财政部门检查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执行检查的财政部门作出不限于特定需要的补充检查加以补救。如果是因为行业性会计制度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在不同的部门之间有不同的界定与要求所导致的需要差异,则应当由特定部门会计检查机构与财政部门协商并取得对相关会计制度一致共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参与并主导进行会计补充检查加以补救。如果财政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又不接受特定部门重新检查或补充检查(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有关政府监督部门可以向原执行检查的财政行政机关上级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对于个人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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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基础理论
第一节 政府财政管理权及其控制总论
第二节 政府财政立法决策权及其控制
第三节 政府财政执法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四节 政府财政行政监督权及其控制

第二章 预算综合
第一节 政府财政预算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二节 政府财政国库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三节 政府财政会计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四节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三章 收支分析
第一节 政府财政税收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二节 政府财政非税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三节 政府财政支出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四节 政府财政采购管理权及其控制

第四章 控制机制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财政权中央控制机制
第二节 政府财政管理权审计控制机制
第三节 政府财政管理权立法控制机制
第四节 政府财政管理权司法控制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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