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4-13的统计资料来看,相关单位基本上是基于六大类方式(共22小类)来拒绝信息公开的。因此,有关答复方式的评价和分析也就基于这六大类方式来进行。
(1)第1类答复方式
此类答复方式具体涉及两种小的类型:告知公开出版物等(ii)与提供网址(12)。此类方式是相关单位给予信息申请答复的主要方式之一,所涉及的单位共有54个单位(其中,有12个单位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答复)。就此类答复方式而言,既然被调查单位已经给出了信息获取的途径,从道理上来说是不会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我们按照相关单位所给予的查询点和途径进行信息搜寻时,我们很难找到调查提纲中26项信息所对应的数据和资料。即使在某些查阅点可以找到与申请信息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说主要领导的组成等,由于相关的信息不规范、不成系统,信息的可靠性和完备性很难保证。这意味着,相关单位所提供的信息查阅点与查询网址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关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渠道只是它们拒绝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就这样一些单位来说,它们一方面不愿公开信息,另一方面又不想直接给予拒绝,只好采取这种“巧妙”的方式来加以应付。
(2)第Ⅱ类答复方式
此类答复方式主要是基于客体方面的原因而就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直接拒绝:认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具体有两类措辞:一是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保密的范围。针对我们的申请,有单位认为我们公开申请的信息属于《保密法》所限定的保密范畴,而有的单位则基于部门所颁布的规章和文件来表明此类信息属于保密的信息。比如,在我们2011年的调查中,就有税务单位指出,2008年本级财政决算数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规定,属于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不宜对外公开。二是认为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2011年的调查中,基于这两类措辞来拒绝信息公开的单位分别有7家和9家,共15家(有1家单位同时涉及两种答复方式)。就此类答复方式而言,应该承认,如果公开课题组所申请的信息危及国家的安全,基于保密的需要而拒绝公开信息完全是没有问题的。毕竟,在其他国家,它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也明确给定了就国家机密进行保护的制度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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