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8.5 分立的税收运用分析
对于企业为何需要进行分立,可以从多种角度考虑。如果从被分立企业内部加以分析,企业分立应该是为了实现经营的合理化;如果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企业分立可能是基于竞争政策的原因。
从被分立企业角度,企业分立是为了使经营活动合理化。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重组或改制需要,如分拆上市;二是营业部门的专业化,集中发挥专业化优势;三是组织集团公司,使企业的营业分立出去,还可以达到分散经营风险,通过增加董事人数刺激企业的活力等合理的理由。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角度,企业分立也可能是为了适应反垄断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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