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术界对服务贸易提供模式的研究以单个提供模式为对象的较多,对两种或多种提供模式交互作用进行研究的文献还相对较少,我们应意识到,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之间是存在相互影响的,在服务贸易开放过程中,如果政府只针对其中一种服务贸易提供模式采取开放(或限制)措施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对其他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产生影响。
例如,对海外教育服务而言,境外消费、跨境交易、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这四种提供模式都很重要。但如果政府只对其中一种海外教育服务提供模式(如商业存在提供模式:通过禁止建立外国教育单位、采取相关的外汇限制政策等)进行限制的话,就有可能会使消费者更倾向于使用其他的服务提供模式。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交互作用的其他相关例子如:(1)在海外进行培训的归国人员回国后(模式四)将会促进当地服务出口的增加(模式一)或者可以促进外国消费者更有信心到本国进进消费(模式二);(2)为了实现跨境交易(模式一),商务人员必须要到国外进行洽谈(模式四);商业存在(模式三)通常是为了加强境外消费(模式二)或者跨境交易(模式一)的能力,如通过引进外国在软件设计方面的投资,可以加强本国出口这种软件服务的能力;(3)在国外进行签约活动(模式四),目的是为了使本国的专业服务人员到外国进行学习(模式二)。很明显,当代快速的技术进步已使服务贸易四种提供模式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大大增强,而当前发展中国家在服务业的开放政策方面很大程度上仅考虑商业存在这种提供模式,但由于服务贸易提供模式交互作用的存在,导致“发展中国家没有很好地利用这种对外国服务(外国服务商)进行限制的交易方式(联合国秘书处,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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