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支持承诺作了特殊规定。其三个方面的国内支持允许不列入削减计算:一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补贴,二是发展中国家中面向低收入或资源贫乏的生产者的农业投入补贴,三是发展中国家为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并鼓励转产其他作物提供的国内支持。
(二)《农业协议》对农业出口补贴的规定
WTO《农业协议》中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措施范围如下:
第一,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根据出口实绩向特定的企业、行业、生产经营者或其所组成的社团所提供的各种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
第二,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销售或处理农产品库存以供出口。
第三,给出口的农产品或用作出口产品原料的农产品融资付款,包括提供优惠贷款或担保,减免出口农产品税收等。
第四,为降低出口产品的营销成本而给予的补贴,包括农产品的处理、分级或其他加工成本补贴,以及国际运输成本等。
第五,政府或其代理机构为降低出口农产品的成本而给予优惠的国内运输费用。
第六,以其纳入出口产品为条件而向农产品提供的补贴。
根据《农业协议》规定,出口补贴减让承诺以1986-1990年为减让基期,从1995年开始实施,发达国家的减让期限为6年,发展中国家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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