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期间,在德国政府的压力下,欧共体通过了《规则17》。自此之后,《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的执法成为欧委会的职责,以取代过去由各成员国主管机构执法。例如,根据《规则17》,只有欧委会具有给予“种类豁免”的权力。同时,还决定由欧委会启动的所有调查,只要与第85条和第86条相关,都意味着任何国内主管当局必须立即从该案件中撤出。这一决议的主要目的是限制私人利益集团对各成员国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违反竞争性的行为。
因此,自60年代以来,随着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欧共体的重点任务放在了在成员国内部建立“欧洲企业”的企业新概念上。这一目标通过财政和法律体制的协调得以实现。这些欧洲企业在欧共体内部实现专业化生产,这将促进欧共体改善经济结构,有效地加强共同市场的概念。
在巩固共同市场过程中,欧共体将竞争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什么样的违反竞争性行为会成为执法的重点对象,这取决于欧共体的总目标。例如,在60年代和70年代期间,欧共体的基本目标就是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因此,欧委会把纵向限制以及经销渠道控制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根据欧委会的观点,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在阻止国外竞争者市场渗透的同时还具有妨碍在共同体内贸易自由化的效应。欧委会无意专门涉足横向限制或者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之类的案件,而各成员国的主管机构则可以在此类案件中自由行事。欧共体希望这一战略服务于下述两个目标:(1)通过反对纵向限制,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得以降低,进而使本地企业尽快适应来自外部的竞争;(2)把横向限制和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居于次要的监管对象,将有助于更大的欧洲企业的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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