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或称国际商业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重要的法律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它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由国际性的组织或商业团体制定的有关国际贸易的成文的通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加以采用时,才对合同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缺和立法的不足,起到稳定当事人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作用。然而,必须指出,由于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当事人无普遍的强制性,所以,当事人在采用时,可以对其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了与国际贸易惯例不同的规定,在解释合同当事人义务时,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通常能被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人士所熟知,并能普遍地被他们接受、应用,在实践中经常得到遵守。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就是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贸易商和银行广泛使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国际条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仲裁等方面的协定或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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