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有学者把哲学解释学与现象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音乐表演美学,认为二度创作基础应该是透过“在者”获得的“存在”,即透过现象获得的本质,文中说:
音乐表演应把握作品的“同一性”内核,在此前提下进行合理的二度创作,实现富有生气的表演。①
笔者认为,此文提出的二度创作基础是作品的“同一性”内核的观点,相比于作者在前文提到“由一系列情绪特征构成的一定逻辑关系之内”的观点又进了一步。前一个观点既笼统,也无正确性的参照系;而后一个观点借用胡塞尔“本质还原”的方法,至少在历时性的范围内有了可依靠的正确性的依据。
此文对于创作背景的看法也与前人不同,认为创作背景不能作为作品内涵的主要依据。笔者对此表示认同。然而,作品内涵又的确与作者有关,创作背景记录了作者的有关生活实况与当时的创作环境,所以可作为作品内涵的参照。就如杜夫海纳说:
我们所能援用的历史,只有一种在说明世界的同时也说明作品的历史。……唯有在作品之中发现其人,才能找到作者。若直接从其人出发,必定徒劳。②
在前文的基础上,作者也支持并借鉴伊瑟尔的“文本”概念,提出:
符合作品文本要求的演奏版本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要想掌握作品的文本即作品的本质属性,比较实际的办法是到优秀的演奏家的现象中去探寻、去发现那具有家族相似特征的同一性。③
虽然作者在文中并未明确提出在原作不确定的前提下,演奏者忠实的对象就是音乐作品的“文本”。但是,文中显然认为“文本”是检验演奏是否合理的标准。
至此,对于音乐表演中忠实什么以及如何忠实的问题,从20世纪60年代的“乐谱”、“观念形态的东西”到80年代的“范围”,90年代的“由一系列情绪特征构成的一定逻辑关系”,再到21世纪初的“文本”,这个过程延续了41年。从目前的认识来看,关于忠实什么以及如何忠实的问题,似乎已从逻辑概念上予以说明。
但是,如果继续追问下去,问题仍然存在。由于“原作”即作品的“唯一固定”形态不存在(茵加尔顿已然从音乐作品存在方式的九个侧面论证了原作的不确定①),同时,在音乐表演实践中,我们也确实没有一个标准的摹本(音响或书面文本)供我们作为参照系。所以,我们只能忠实于“文本”——音乐作品本质属性的抽象概念②。既然认为“任何人(包括作者在内)对文本的解释,都是型号。换言之,型号是对文本的主观反映。文本才是检验型号的真理性的标准”③,那么,纯粹客观的“文本”是否存在?为什么?如果没有纯粹客观的文本,能“忠实”到何种程度?遗留给我们的、与我们实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演奏者又通过什么具体途径去获得音乐作品的“文本”呢?这些问题表明,忠实的对象虽然经乐谱一路演变至“文本”,但实际上并没有获得那个唯一确定的忠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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