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互联互通协议的管理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当互联双方发生争议,致使互联不能继续进行或影响网间业务互通时,互联任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原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
2001年《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再次明确,原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
(五)互联费用的分摊与结算
1995年9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以计价费[1995]1411号文《国家计委关于中国联通公司通信网与邮电公司公用网互联互通话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对网间结算进行了规定,该文件是我国政府关于互联互通网间结算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具有划时代意义。
该通知中第一条第3、4款规定,“联通GSM数字移动电话用户拨叫邮电公用网市内电话,联通公司通信网付给邮电公用网市内电话通话费的80010;邮电公用网市内电话用户拨叫联通GSM数字移动电话,邮电公用网付给联通公司市内电话通话费的10%”。也就是说,当时移动和固网之间的结算价格比例为8:1。
之后,经过多次修订,陆续出台和执行的有关规定有《国家计委关于联通公司GSM网与邮电公用网互联互通费用结算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6]2917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关于联通公司固定通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间话费和工程费结算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1177号)。新规定对资费作了调整,规定联通公司本地固定电话网与中国电信本地固定电话网间话费结算,营业区内两网固定电话用户之间相互通话,按营业区内(市话)通话费的50010相互结算;营业区间用户通过对方营业区间电路通话,按营业区间通话费的90010付给对方。
1999年9月7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信息产业部制定电信网间结算办法,电信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网间结算应维护互联双方利益,计费、结算方式应简便易行。网间结算费用标准应以成本为基础确定。在电信企业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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