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50年代起到80年代的中后期,我国港口一直由中央的交通部管理,实行“政企合一,港航一体”的管理体制。但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这种中央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从80年代中期起,港口在不改变所属关系的前提下开始了港口管理模式的改革。
1.2.3.2地方和中央双重领导,地方为主的管理模式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除秦皇岛外,沿海14个大型港口全部下放地方,实行“地方和中央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模式。为保障港口建设有资金渠道,港口实行“以港养港”的财务体制。港口管理体制的下放,有利于港口的发展,有利于港口为所在地服务,有利于港口与地区经济的融合。体制改革后,交通部负责统一制定、修改和颁发全国性的港口管理法规、规费,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地方主要负责编制港口生产建设的长期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港口基建计划和大中型技术措施计划,报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审批后,由地方组织实施,并领导港口及各下属单位的行政业务、生产和安全质量工作。1.2.3.3地方管理模式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港口管理权下放地方和政企分开。至2003年上半年,所有下放到地方的港口成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实施政企分开,为引进不同的经营形式和投资主体、培育有效的竞争机制、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创造了良好基础。
新的港口管理体制将原有的港务局一分为二,分设为港务管理局和港口企业集团公司两部分。港务管理局进入政府序列,作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单独设置的专司港口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港口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港口企业集团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成一个或几个港口集团公司,只从事港口装卸、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加入,增加港口的建设资金和经营效率。
与国际相比较,我国港口管理模式变化的一个鲜明特征是以引进外资(主要是中外合资)的方式使私人部门参与公共港口的投资与经营(见表1-5)。投资重点集中在市场规模大和投资回报率高的集装箱码头上。投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从事港口投资和经营的独立跨国港口企业,如和记黄埔、新加坡港务集团等,另一类是大型的跨国班轮公司,如马士基等。此外,中国港口管理模式变化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地方的参与。虽然产权仍有集体性质,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民营化,但体制下放后的服务形式显然与传统的国家垄断经营不同,地方占据港口建设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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