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切实推进以品种选优为基础、系统配套的新型水稻科技创新体系。针对早稻育种力量衰退、双季稻技术严重不配套和双季稻技术推广力量严重缺乏等突出的现实问题,建议改革现行研发与推广体制,创建适合我国发展需要的水稻科技创新体系,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建成以早稻和晚稻品种育种力量为基础、组合相关环节的科技力量作为配套、以企业化水稻农场为对象、以县级水稻技术推广力量为载体的新型水稻科技创新体系。
(5)大力完善水稻生产保险制度。水稻保险制度试点已初步显示出减少自然风险的作用,还需要通过大力完善的措施,加速推进可以化解自然风险的水稻生产保障制度的常态化。近期需要着力完善的关键点主要包括将水稻保险仅从田间生产延长到整个水稻生产链,培育提高专业保险人员的水稻基本技术知识,增强水稻保险机构对投保户的沟通与了解,增强水稻保险机构在实施理赔过程中的政策意识。
(6)改革水稻保护价收购办法。农户一般根据双季稻用途安排全年水稻种植计划,政府最终目的在于获得商品稻谷,水稻补贴的关键是早稻,目标则是销售的商品稻谷数量。为此,建议从两方面加以改革。一是不管国家补贴政策如何变化,逐年提高我国补贴标准并推动水稻价格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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