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两位一体,即政社合一。一方面人民公社是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具有行政权力;另一方面又是经济组织单位,直接对农村生产及交换活动进行组织、监督、管理。
(2)大队作为一级组织层次,其主要功能在于减少公社制度中的交易费用和运行成本,以及协调完成社区内部的一些公共设施建设。
(3)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基本核算单位,但其产权的排他性受到严格限制。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一般的生产队应该以发展粮食为主,同时根据当地条件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生产队在收益分配之前必须完成国家对粮食的征购任务,并且其比例主要由政府确定。
人民公社的这种制度安排基本上排除了成员的退出选择,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资源,在更大的规模上组织生产建设,并且相对有效地应对了当时高级社所面临的退社风潮。但是由于其制度安排存在一系列根本问题,不能有效地激发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反而留下了更严重的隐患。虽然农村的社区特性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为农户合作提供相应的激励机制,但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自其建立之时本身就孕育着将要导致其解体的一些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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