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的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仍然.相当严重地并存,以致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公共权力经常是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则越俎代庖,在公共教育、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领域,这样的现象相当严重。
再次,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与人们的期望有相当的差距。一些政府机关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公款追星现象,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服务态度,加上不少干部的特权腐败、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直接损害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破坏了公民与政府的亲密关系。
此外,一些政府部门还存在重大决策失误。在一些事关公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如果政府没有实行民主的和科学的决策,从而造成了政策失误,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就必然引起公众对政府的不满。近年来在各地相继发生的公民暴力对抗基层政府事件,大多数就肇始于地方政府在企业转制、城市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失误。
最后,没有及时建立起新的社会公共管理体制。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政府日益从一些传统的管理领域中撤退出来,将更多的领域交给社会去管理。如果政府从一些社会公共领域中撤退出来后没有及时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管理机制,或者本来应当交由社会管理的领域政府仍然在行使传统的行政管理,那么就极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和局面的混乱。
按照这样的分析,要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既要有总体要求,又要有具体措施。从总体要求来看,主要是努力发展经济,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关心群众疾苦,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干部群众的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努力实现财富和权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避免重大的利益冲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倡导社会公共道德,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营造团结合作的社会氛围以及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完善利益冲突的调节机制,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活秩序。
要达到上述这些总体要求,需要从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如果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看,那么,社会公平和善治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两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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