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明末至清中叶基督教艺术中的耶稣基督形象
自基督教诞生之日起,耶稣基督形象便开始了其蕴载多种含义的过程。明末基督教第三次传人中华大地时,耶稣基督形象及其内涵在西方已历经十六个世纪的漫长层累,《圣经》记载中的那位耶稣基督在各种层面上被详尽诠释,这一形象自身已是一个包含了多束意义丛的集合体:他不仅是拯救者弥赛亚,也是拉比(教师)、万王之王、人子、“灵魂的新郎”、“永恒的明镜”、和平之君和解放者,等等。耶稣基督的意义集合体之丰富使耶稣基督的形象具有隐喻的性质。耶稣基督形象的隐喻特性与耶稣基督在基督教信仰中身份的确定性(神子和人子),使得他具有多层面的可解释性和塑造性。一方面,好比维克多.特纳在《象征之林》中论述的“支配性象征符号”,由迥然不同的“各个所指因其共具的类似品质或事实上或理念中的联系而相互连接”,耶稣基督形象已然成为基督教中当之无愧的主要象征符号;另一方面,通过漫长的文化和形象塑造的层累关系,耶稣基督形象的隐喻性也必然被重新诠释。也就是说,已经被符号化的耶稣基督形象还有被再符号化的空间。这就是“支配性象征符号”会因着与它所传人的文化之间的关联,去寻找两者之间最可能相关的品质和描述。看起来它是在调整耶稣基督形象的形式,本质上,它是在调整与其发生关联之文化的内在关注,即把作为耶稣基督形象之象征符号的某种文化作为被调整的对象。简要地说,在这种符号化和再符号化的过程中,耶稣基督形象需要适应某种文化,它是接收方;然而由于基督信仰有其支配性的象征符号,它不会丧失其支配性的部分,因此它其实又是主动方。也就是说,就基督形象的符号化而言(按照某种特定的文化形式被再行表达),基督教是接收方;然而就基督形象使得该特定文化被再符号化即接受基督形象并且通过基督形象被描述和表达而言,其实该特定文化是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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