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房屋产权不自由,的确是全世界罕见的中国特色,所谓“集体所有”,所谓“既有产权性质(指长期承包权,着眼点在于‘长期’二字),又有合同性质(着眼点在于‘承包’二字)”,实际上是个不伦不类的“四不像”。而产权不自由,则农村土地和房屋的人格纽带被制度性地撕裂,人与财产、与土地紧密依存的和谐关系荡然无存,于是出现土地和人互相背弃的“蛮荒”现象:人守着土地金饭碗讨饭吃,.肥沃的土地则无人耕种白白抛荒!而社会各界对土地的争夺,则呈现出与土地价值成正比的血腥和惨烈现象:越是地价飙升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争夺村主任的斗争就越你死我活,甚至不惜动用血腥残忍的黑社会杀人手段;反之,那些土地不值钱或者不那么值钱的地方,村干部则可能因“油水”不足呈现无人愿当的“空壳村”现象。对村干部职位的争夺,说到底是对农民土地等财产支配权的争夺。
无财产则无自由。对财产的个人自由权是一切权利的保障,是自由的尺度,是人权的屏障。“广义财产”理论的创设者、19世纪法国著名学者奥布里和罗在其著名的《民法学原理》一书中系统地阐释了广义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亦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则为债务及负担。”奥布里和罗认为,唯有民事主体可以拥有广义财产;无人享有的广义财产是不可能存在的;一切民事主体均有其广义财产。即使当事人一无所有,即使其债务超过财产甚至只有债务,其亦拥有广义财产。例如,婴儿一旦出生,即已有广义财产(其享有要求其父母抚养的权利);无产者亦如此。“由于缺乏劳动能力,其要求生活费的债权也可构成完全的无财产者之不可减少的财产……归根结底,无产者的广义财产表现为一项对抗社会的债权。”从这个意义上,广义财产可以表现为获得权利的资格即主体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点,广义财产表现了它与人格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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