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以免影响工程的总进度。
第12条 工程技术部与监理单位要审核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的采购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相吻合,一般采购计划要比施工进度计划提前两天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计划要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第13条 项目经理应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方的人工进场情况、施工机械配置情况、其他的工具材料的进场情况进行监督、记录,确保其满足施工计划的进度需要。
第4章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14条 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的标准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标准,对重要的分项工程要监督施工单位制订可行的施工方案,经三方共同讨论通过后监督其实行。
第15条 项目部应密切关注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及施工单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等。
第16条 项目部要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施工中的质量检查,并与监理单位一起督察施工单位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17条 项目部应组织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发现施工进程中的质量问题要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
第18条 在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上,监理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状况进行总结,提出存在的问题,三方共同制定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第19条 对关键的施工程序和设备安装,项目部需要进行重点、连续的监控,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出现问题时的及时处理。
第20条 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报送的与施工工程相关的各种资料,由项目部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
第5章 对施工安全的控制
第21条 项目经理组织工程技术部会同监理单位不定期地检查施工方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执行情况。
第22条 监理单位与施工方的代表不定期地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限令施工方定期整改,项目部监督这两方的工作。
第23条 项目部对安全问题应保持时刻警惕的姿态,发现问题隐患及苗头应及时处理,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应严肃处理并做好补救措施。
第6章 对工程验收的控制
第24条 工程技术部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管理办法》、《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分部、分项、单位、隐蔽工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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