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企业组织,由于它们与政府(监管者)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目标,所以它们之间在利益上时常会表现出不相协调的地方,有时甚至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矛盾现象。监管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与限制被监管者的某些决策、限制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被监管者违反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的惩罚。
从上述关于监管的理解可以看出,监管是以立法为先导,但监管并不是立法。进一步讲,立法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完善的法律并不等于有效的监管。法律一般来讲比较原则,需要监管者来具体操作实施。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的指导原则制定可操作性的监管规章,举行具有司法性质的听证会,视具体情况做出有约束力的行政裁决。当然,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时,都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并处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监管不同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往往是事后的监督检查,而监管则是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其重点更在于事前的干预和控制。并且监管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定规则,进行行政裁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监管也不同于行政管理。首先,从对象上看,行政管理发生在政府部门内部,其对象是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而监管的对象则不是政府的下属单位,而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其次,从相互关系看,行政管理是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往往是上下级关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监管实际上是政府与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的关系,其主体与客体之间是完全独立的。最后,从手段上看,行政管理主要依靠(主观的)行政命令直接控制下属单位,而监管主要依靠(客观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经济上、法律上独立的市场主体。
从对监管的理解还可以进一步看出,监管是有赖于若干机制来实施的。这就是不需协商性和强制执行性。不需协商性监管机制是指政府部门在需对市场主体实施理财行为监管时,无论是实施监管的时间、内容还是监管的方式和程序,监管者可以自己做出决定,而无须与被监管者相互协商确定。强制执行性监管机制是指监管者一旦发现被监管者在理财活动的有关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监管者必须无条件地立即加以改正,必要时还需接受监管者具有法律依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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