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中国场外股权市场由多个独立市场共同组成,各个市场所属的监管部门不一。其中,全国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部门多为地方政府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则由证券业协会监督管理;而在天津新成立的两家股权交易所都是在天津市市政府的推动下成立的。此外,证监会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也专门成立了证券监管二部,负责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及其股票的监管。监管部门过多,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监管真空,从而导致市场运作的低效率和无序性。
结合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现状,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目标模式可分为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新型产权交易市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市场体系应实行不同的准入标准、交易制度、监管制度,服务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对不同的市场风险,共同构成一个无缝的多层次、多元化、多重覆盖、风险分散的场外交易市场体系。
这样的目标模式至少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可以为高成长、高科技类企业提供较为宽松的融资通道。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要求通常较低,市场参与主体多以机构投资者为主,风险承受能力较大,从而能够使中小企业避开银行贷款和A股上市的严格限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融资。
第二,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能够为活跃在中国区域内的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退出平台。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中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投资逐年增长,极大促进了高科技、高成长类企业的发展。但是,活跃在我国范围内的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我国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退出以IPO方式为主,但是境内市场IPO要求较高,众多处于初创期的被投企业还无法在基金存续期内达到上市要求;而海外资本市场IPO退出也面临种种障碍,尤其是2006年外管局“十号文”实施以来,海外资本市场IPO退出更加艰难。而场外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则可为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股权转让的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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