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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21430
  • 作      者:
    (德)路德·克里格尔(Lutter Krieger)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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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库斯·路德(Prof.Dr.jur Marcus Lutter)1930年生于德国慕尼黑。自1950年起分别于慕尼黑、巴黎、弗莱堡攻读法学专业。1956年于弗莱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于1963年在美因茨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并自1966年起在波鸿大学任德国及欧洲商法及经济法教授。1972年于美国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校担任访问教授。1980年以后任波恩大学商法及经济法系主任并于1996年退休。2000年至2001年间担任“德国公司治理政府委员会”成员,2001年至2008年担任“《德国公司治理准则》政府委员会”成员。现担任波恩大学欧洲经济法研究中心理 事会常务理事长。路德教授不仅在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治理领域学术成果颇丰,而且桃李满天下,著名教授Llwe H.Schneider,Peter Hommelhoff, Wolfram 1'imm,Barbara Grunewald以及Tim Drygala都曾师从于他。 
    杨大可,1983年2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
    2002年至2006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至2008年就读于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LL.M)
    2009年初至今于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作为译者之一参与 了导师(Prof.DL DL Stefan Grundmann)《欧洲公司法》一书的翻译工作。
    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资本市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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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5版)》作为现代且高效公司治理要素的监事会、监事会所实施的一般性监督、康采恩中的监督、监事会与决算审计人员、监事会中的信息与保密、董事的聘任、聘用关系与董事(会)工作、的组织、监事会的(共同)决定权以及其他权限、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监事会所负的资本市场法上的义务、监事会的组织、单个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监事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选设监事会、合作社/股份两合公司/所在地位于德国的、欧洲公司的监事会、公共企业中的监事会。
    《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5版)》监事会日益成为关于公司良治的讨论的中心,这对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路德教授和克里格尔教授,这两位德国著名的公司法学者,在《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5版)》中共同对监事会方面的所有最新问题做出了严谨而全面的解答,对监事会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更是做出极为详尽的论述。《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第5版)》呈现了德国公司法学界在监事会制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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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通过2006年的《合作社法》改革(参见上文边码1251),立法者为小型合作社(即拥有不超过20名成员的合作社)提供了放弃设立监事会的可能性。该可能性虽然减轻了此类合作社的负担,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例如,如果一家合作社是由3个人创立的,那么为了满足自我管理以及“一人不得同时担任董事职务及监事职务”的要求,该合作社只能放弃设立监事会[¨。若一家拥有20名成员的合作社放弃设立监事会,则此时由社员大会承担起监督职责(但考虑到其规模,它经常被看做是不效率且“行动不便的”)。1.职责
    在上述情况下,社员大会行使监事会的权利并履行监事会的义务。也就是说,它首先必须监督董事会的经营管理。原则上,此处的“监督”所包含的内容与其他所有设有监事会的公司中的监督没有任何不同,即使它是由社员大会实施的或者董事会仅拥有一名成员:社员大会必须对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规则性、合目的性以及经济性进行监督。此外,监事会还负有与经营管理层(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并提供咨询的义务,这样一来社员大会同样负有此项义务:自我管理所带来的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参见上文边码1259)在这里同样能够发挥作用。不过,也存在一些社员大会无法“完美”代替监事会的情况,《合作社法》已就此作出若干特别规定。在面对董事时(以及在撤销情况下,《合作社法》第51条第3款),要由社员大会选出一名全权代表(该人不必是社员来代理合作社,《合作社法》第39条第1款第2句;审查程序中的监事会主席职责必须由一名由社员大会在其成员中选出的全权代表来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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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概述
作为德国企业体制特有要素的监事会
1.引言
2.所谓的“二元”企业体制的特点
3.欧洲与企业体制模式
4.“公司治理”政府委员会的工作
5.《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Ⅱ.作为必设机构的监事会
IⅡ.监事会的组成
Ⅳ.监事的选任及解聘
1.职工代表的选任
2.股东代表的选任
3.候补监事
V.监事的个人前提条件
1.概述
2.互不相容性
3.其他个人前提条件/专业构成
VL任期
1.正常情况
2.解聘
3.辞职
VII.监事职务开始与终止的公布
VIII.作为内部机构的监事会
1.概述
2.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3.监事会与企业参决会
4.作为合议机构的监事会

§2作为现代且高效公司治理要素的监事会
I.概述
II.通过1998年《企业控制及透明度法》所做的更新
III.通过2002年《企业透明度及披露法》所做的更新
IV.通过2005年《企业诚实经营及撤销权现代化法》
(IMAG)所做的更新
V.《德国公司治理准则》
VI.作为公司共同经营管理机构的监事会
1.概述
2.监事会职责的扩大
3.将董事会模式(单层制)与监事会模式(双层制)
各自的优越性结合起来

§3监事会所实施的一般性监督
I.概述
II.《股份法》第111条第1款意义上监督的对象、范围、
标准以及界限
1.对象及范围
2.审查(监督)标准
a)合法性
b)合规则性,尤其是企业计划的合规则性
c)经济性
d)合目的性(适当性)
3.审查(监督)手段
……
§4 康采恩中的监督
§5 监事会与决算审计人员
§6 监事会中的信息与保密
§7 董事的聘任、聘用关系与董事(会)工作的组织
§8 监事会的(共同)决定权以及其他权限
§9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10 监事会所负的资本市场法上的义务
§11 监事会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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