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尽管自1998年以来就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始终没有理顺。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从而给一些企业以可乘之机。这其实是造成目前侵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根本原因之一。此外,在很多城市,往往对外来民工采取与城镇居民和职工不对等的政策,对农民工就业和福利增设种种限制性措施,由于他们大多不愿在政府行政管理上多花心血,只好对城市化、农民进城采取消极态度,不重视、不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更不用说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了。不少城市把眼光着眼于地区利益,为解决原有居民就业问题,对农民工频频设卡,致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如候鸟一样往返迁移,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民工潮”。部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对社会保险缺乏正确认识,错误地认为参保是加重企业负担,瞒报应参保人数。有的企业严格把职工分为三六九等,不为民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这样,大部分的民工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就成为意料之中的事情了。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社会保障写入宪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是实现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2010年年底,国家正式颁布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无论是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还是留在家乡的农民都可以获得养老保障,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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