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监会的成立,行政手段也进一步得到规范,在适当情况下适当运用的效果较明显。如面对巨额利差损给整个寿险业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保监会于1999年6月10日发出紧急通知,将新寿险保单的最高预定利率降至每年2.5%,停售1999年6月10日之前的寿险保单,防止了风险的进一步蔓延。
(二)中国保险监管内容
在监管内容上,从先前的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转变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仍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以及销售误导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但在具体措施上有所变更。如2002年《保险法》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开对保险费率的严格限定,赋予保险公司更多自主权,促进合理公平的竞争。同时加大对违规保险公司的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对于保险中介,根据2001年出台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重点对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审核登记了近6万家兼业代理机构。2002年《保险法》第131、134、136条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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