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方信用担保缺失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活动。担保是消除不对称信息的有效机制之一。实践中,为了防范贷款企业的违约风险,商业银行普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条件,如实物抵质押、权利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并在融资契约中明确规定担保违约责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信用担保的作用更为显著。担保人提供担保,不仅要对被担保人的资产和效益作判断,而且要考察被担保人的品德和能力,通过担保人自身的信用度来提高被保证人的资信等级,是一种人格化的经济关系。
但现实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担保条件严格,费率高,作用有限。如某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由政府创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但在有些情况下它对企业的调查评级比银行对企业的调查评级还要严格,一般只有在担保中心被评为信用等级一、二级的企业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这就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在担保中心被评为一级、二级信用的中小企业,即使不通过担保中心的担保,也能获得银行的贷款;而那些信用等级不高、有发展潜力且又迫切需要担保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担保中心的帮助。即使担保中心提供了担保,还是大大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调查时商业银行六个月期的贷款利率为5.67%,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为6.39%,假定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二等,银行对它的贷款利率上浮50%,那么它通过担保中心获得一年期的银行贷款总共需要付出的利息为:[6.39%×(1+50%)+1.8%]×贷款额。按此计算,贷款利率加担保费率约为13%,如此高的融资成本是许多中小企业所无法承受的,况且银行的贷款利率有的上浮还会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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