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信用合作社在组织农村资金互助,恢复与发展农村经济,防止一部分农民生产力下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信用社、信用部在组织借贷中,宣传自由借贷政策,规定存借手续,保证按期照样归还,建立信用,打破了群众怕“露富”、怕“放出不回”、怕“存好还坏”、怕“调富济贫”等顾虑,带动了私人借贷,降低了不合理的利率。通过组织起来的方法,以合理的利息,吸收余粮余款;以零存整付、存农产品还生产工具与工业品的办法,帮助农民积累资本以恢复与发展农民生产力。对贷款户不单是债仅债务、借钱还钱的关系,而是帮助制作生产计划、监督生产用途,使生产困难的农户在合作社协助与监督下积极生产,防止生产力下降。但凡有这样信用组织的地区,富余者感到储存保险,便于积累生产资金,扩大再生产;贫困者遇有困难,有借贷之门,不致出卖土地。
另一方面,部分信用合作组织却办成了农村“放账铺”。部分地方试办信用合作,有不问对象、不分用途、专以蓄利生息为目的的现象。如山西榆次宋艾村,私商占存款85%,占贷款90%,利息居高不下。淇县县级机关干部四人,结合三十户商人,集资两万多斤小米,贷出高月利专为分红,引起当地农民极大不满。又如有的信用社愿贷款扶助买地户,而不愿贷给卖地户,桑耳庄信用部,只扶助有牲口户买骡子,不愿贷给没牲口户买小牛,主要的是怕贷出收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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