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配套,支持保障金融投资
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保障性住房主体、责任、实施方式、水平、标准等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财政担保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或者成立专门机构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担保,分散信贷资金风险。二是加快推进金融创新融资工具的相关立法和优惠政策配套,如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证券化有关政策,鼓励试点和金融创新。三是制定信贷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套政策。比照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等形式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贴息政策及贷款授信免责条款;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查、贷款资产质量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执行较为宽松的、特殊监管政策,打消金融机构投资顾虑。
(二)探索多方参与办法,促使筹资渠道的落实
积极探索多方参与,可有利于拓宽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更主要的是通过制度安排并推动其真正落实到位。一是探索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性住房领域的办法。对于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可采用税费减免、补贴、简化手续、与优势地块商品房项目捆绑开发等措施予以激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缓解财政压力。二是架构保障性住房基金。可由政府、房地产企业、民间资本联合出资组成,由专业管理公司管理,托管于银行,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建立合规有效的还款保障,缓释金融投资风险
一是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运营专户,政府承诺,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出售和出租的收入及相应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效益等全部存入该专户,并作为还款保证。二是建成后的廉租房、公租房等不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可与政府部门,如房产局,签订回购协议,设定合适的宽限期和分期还款计划。三是选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增加第三方独立担保作为担保保障;及时追加提供有真实担保意愿并且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约定地方财政还本付息的承诺函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担保物。四是以开发商向保障对象出售的销售收入、未售完部分政府需半年内支付的回购金、土地捆绑收益三部分作为还款来源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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