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中小银行发展的经济背景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金融体系几乎是与国民社会体系同时发展起来的。从殖民地时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其金融制度经历了初建、发展和趋于完善各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最终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始终同其经济发展水平各个阶段相关联,并互相推动。美国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资产量在世界各国中位居第一,但它却是一个小型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国家。如美国在1929年时就拥有商业银行2.4万多家,储贷协会1.2万多家。虽然这种情况在30年代大危机后有所变化,但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数量依然惊人,且中小金融机构占大多数,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社区银行(由中小银行构成)。社区银行在当今大银行林立、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放松管制和银行并购风潮盛行的环境下仍然发展良好,并表现出强大的活力。美国允许众多中小金融机构发挥相对重要的作用,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主要是由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美国金融机构的规模与其在发展历史上受各级政府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机构一定程度的限制有关。美国金融机构一直是在政府(州政府或联邦政府)的管理控制下发展起来的,政府既对金融业的设立、经营方向及内容进行限制,又对已成立的金融机构提供保护。从1863年《国民银行法》到1927年《麦克法登法》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及其后30年代一系列的有关金融管理的立法都说明了这一点。美国虽存在一些垄断性企业,但同时在历史上也一直存在着反托拉斯、反垄断的倾向,也一直在人为地阻止大型金融机构、银行持股公司的过度发展。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具有立法与司法的相对独立性,而且各州也非常强调并要求自己的权力。直到20世纪80年代,不论是联邦政府批准的国民银行还是州银行,要想成立银行持股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受各州法律的管理,由州法律机构来进行裁决。如20世纪60年代美国才允许银行持股公司的存在。70年代美国仅有6个州允许在州内设立分支银行并可以拥有多家银行持股公司。80年代才有30个州采取同样的法律,80年代末依然还有十几个州禁止或在一定限度内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和银行设立分支机构。90年代后情况有所变化,1994年《里格-尼尔州际银行法案》颁布,从1995年起美国所有银行都被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分支银行业务,美国金融业的集中趋势开始出现。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是保护小额存款者不至于因存款银行倒闭而受损失,防止挤兑事件和银行危机的发生,保护支付机制安全与稳健的国家金融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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