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投资概述
第一节投资与投资管理
三、投资的主体与客体
(一)投资的主体
投资的主体是具有资金或资金来源,在投资过程中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活动主体。投资者如同生产消费体系中的消费者,属于金融市场的买方,受到资金规模的预算约束,所面临的问题同样是在既定的预算中,如何实现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在我国,投资者主要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以个人的名义,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投资于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是从事金融投资活动的自然人。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投资目的是使金融投资的净效用最大化。具体目的有:本金安全、收益稳定、资本增值、抵补通胀损失、维持流动性、实现投资多样化、参与公司决策、合法避税等。
机构投资者,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以机构身份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机构投资者的特征是:投资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可进行有效的资产组合以分散投资风险、注重资产的安全性、注重长期投资、投资活动对市场影响较大等。目前,我国境内主要有以下类别的机构投资者: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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