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薪酬水平平衡比较机制的运行程序
一、平衡比较的主要方法
根据平衡比较原则,如果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薪酬水平偏低,则需要提高他们的薪酬水平,通常情况下有两种方法:
一是国家专门的薪酬管理机构每年在对企业各类人员薪酬进行调整的基础上,把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薪酬与企业同类人员进行平衡比较,然后决定调整哪一类哪一职等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这种方法被大多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使用。如战后的美国、日本等国基本上是采取定期调整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薪酬标准,用来保证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薪酬水平不低于同类企业相关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
二是工资标准指数化。这种方法的薪酬标准不以货币绝对额来表示,而是采取薪金点表示法。也就是在调整工资标准时,只要调整每个薪金点内含的固定金额数量就可以了。主要代表是1975年意大利实行的滑动工资制。
近年来,大部分国家开始逐步将两种办法合并在一起共同使用来调整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薪酬水平。
一、运行的调节手段和监督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选取对薪酬管理运行的调节手段时,主要采用三种方法: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通过立法形式来对薪酬的运行进行调解;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由行政方式取代立法方式来进行薪酬的管理运行;第三种是谈判协商式的薪酬运行调节手段,以英国最为典型。这三种方法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从1985年到2003年,国家曾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进行了8次调整,此后就再未对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薪酬进行过统一调整。而这八次调整都是在国家财政允许下、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调资呼声很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属于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但如果和美国以行政方式调资相比的话,我国又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薪酬平衡比较和正常增资的依据,因此实行的又是一种任意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综合参考国外和其他地区公共部门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从薪酬水平平衡比较的运行和调节的技术层面来看,包括四大步骤:即开展薪酬调查,出台调整方案,提交审核批准,方案实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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