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eet等(2000)以33家遵循IAS又同时提供美国GAAP调整数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1995-1997年两套准则之间的差异,并对其显著性和重要性进行了评估。研究结果显示,从总体上看,在不考虑违反IAS的情况下,按IAS报告的净利润与按美国GAAP报告的净利润差异,只有在1996年是显著的;但是在考虑违反IAS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在1995年和1996年是显著的,但在1997年不显著。作者认为,从趋势上看,IAS与美国GAAP两者之间的差异正在不断地缩小。考虑到IASC的协调努力以及IASC改组为IASB后不断与FASB进行合作等因素,SEC应该考虑无条件接受IAS或者在要求附加披露的条件下接受IAS。
Ashbaugh和Olsson(2002)选取在英国跨国上市的非美国公司1997年年度报告为样本,分析了IAS与美国GAAP下盈余和权益账面价值的估值特征。研究结果发现,两种准则下的盈余和权益账面价值所具有的价值相关性相同,但相对价值相关性取决于估值模型。
Hora等(2003)-改传统的收益报酬模型,采用财务分析师的盈余预测修正作为境外上市公司披露对市场产生作用的替代变量,研究了盈余差异调整数的价值相关性。研究结果显示,按照外国GAAP报告的盈余(在盈余公告日)和盈余调整差异数(在表格F-20报告日)对于财务分析师的盈余预测修正来说,都包含了相关的信息,从而进一步验证了Fulkerson和Meek(1998)的研究结论。
Leuz(2003)以在德国新市场上市的德国公司为样本,比较了采用不同会计准则的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差异。研究结果显示,采用美国GAAP的公司与采用IAS的公司相比,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两者在买卖利差和交易量上存在差异。然而,同样是以德国公司为样本,Bartov等(2005)却发现,采用美国GAAP的公司盈余反应系数最高,其次是采用IAS的公司,最后是采用德国GAAP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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