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阶段的制度形态及权利关系
在我国保留原始公有制残余的民族中,父系家族公社残余形态最多。例如滇西横断山区的独龙族,每个家族公社皆是由同一父系祖先所生的子孙和他们的妻子组成。他们同住在一座被称做“皆木玛”的大长屋中,屋内有多少火塘就意味着这个家族公社包含着多少个小家庭。家族长“卡珊”带领家族公社全体成员共同劳动,所得产品不分男女老幼每人一份。有的地方一个家族公社便是一个单独的村寨“克恩”,而多数村寨则是由若干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公社共同组成的。每个村寨都有自己的地域范围。云南金平的苦聪人(拉祜族一支)社会,通常是由同一父系后裔的若干兄弟家庭成员合成一个被称做“卡”的家族公社。每个卡的居住地不固定,因游耕的移位而迁徙。由男性长者充任家族长,负责组织整个家族公社的生产和主持公共事物。内蒙古呼伦贝尔盟鄂尔古纳河流域的鄂温克族,长年游猎于大兴安岭森林中。与这种不甚稳定的狩猎经济相对应的社会组织,是以父系血缘关系构成的“乌力楞”家族公社。每个“乌力楞”通常可包括五六个或十余个被称为“柱”(即家或户)的小家庭。乌力楞家族公社的家族长由选举产生。在集体出猎等主要生产活动中,家族长负责分配任务,具体由各狩猎小组去完成。劳动所获按小家庭平均分配。实例证明,实行血缘共同体公有制,是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的表现。
以家族为基础的公社,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是公有方式,但具体的占有方式不同,以基诺族为例,在新中国成立前,家族内部有三种土地占有形式:一是“达来迷岔”,即村寨公有地,是由村寨分配给各个家族耕种的土地,是一种村落公社的土地定期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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