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将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其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是不同的,可以采取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方式。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缴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的近郊,其农民收入水平高,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可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约有4000万城镇居民没有养老保险,他们大多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甚至无任何职业和收人,是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也是最需要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群。这些人群,特别是劳动年龄段的城镇居民,现在不纳入养老保障制度安排,若干年后其养老问题将成为社会更加沉重的负担。对于这些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镇户籍居民,需要采取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逐年积累,实账运行。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最低和最高档次之间设定若干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人员,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年满60周岁的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实行社会福利办法,个人不再缴纳费用,直接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
(三)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立并完善公共医疗制度
我国政府预算的医疗卫生支出比例逐年增加,政府承担越来越大的卫生医疗支出责任,但政府的卫生支出仍然不足,我国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在基层仍比较落后,城乡医疗卫生差距仍在继续扩大,农村居民和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因病致贫和返贫的现象仍旧十分普遍。“十二五”期间,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是我国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这不仅有利于提供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保障水平,而且能够缩小因收入差距导致的医疗卫生差距。
“十二五”期间国家要继续加大公共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力度,统一规划布局全国范围内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标准,统一城乡公共医疗卫生财政经费的拨付标准、预算拨付制度、拨付程序和经费使用监管。要基本建立比较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以便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要把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逐步改造成规范化的、城乡衔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非就业居民,全面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P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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