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其他的劳动者所得,都有同样的利润扣除……雇主分享工人劳动的所得,或分享他们在所提供的原料上增加的价值;而他所得的这一份额就是他的利润。”
这就是斯密对工资以及地租和利润性质的说明,这些说明是以其从所谓“原始状态”下得出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而不是以其从现代条件下得出的收入价值论为基础的。这是不是有问题呢?斯密完全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甚至完全没有觉察到有什么问题:既然商品价值全部由劳动者创造,那么地租和利润必然就是对劳动成果的剥夺。
斯密依据现实生活情况,指出工资由劳资双方的合同决定,而在订立合同时资方常占有利地位。但他又指出,无论如何,仍然存在一个最低限度,即足够维持其生活的费用。斯密甚至认为就全社会来说,实际上存在着一笔由工人最低生活费用所决定的“工资基金”,它来自各种有钱人超过维持其生活的基本收入的剩余收入,以及雇主的超过自己使用的剩余资本。
斯密指出,工资基金是工资的底线;促使工资超过这个底线的因素有:劳动供不应求;“工资基金”增加。因此,工资需求的增加,是一国资本和收入或国民财富增加的结果,一国财富增加的快慢即资本积累的速度,决定工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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