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来探讨服务业的生产性质。它能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吗?服务性劳动的结果是有用的,也是物质性的(将其结果称为非物质性是对语言的滥用)。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秩序中,把生产服务业产出所需的劳动视为价值(服务商品的价值)是理所当然的。受雇于物质生产部门的典型工资收入者在某种意义上也在提供服务。所不同的只是他的劳动被固化并投射在某个特定的物质形式上,这一物质形式有利于资本对其付出的劳动时间作出合适的评价。在商品经济社会中,劳动时间可以用来衡量产品价值,但这一点并不能改变劳动也是一种“服务”的性质。但是,服务业部门工人的劳动时间被固化的方式不同,使其并不适合于这种评价标准。
解决个人服务业劳动生产性问题最简单的理论方案可以是这样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不论其产出的形式是否适合于资本主义形式。我们可以从自然形式和经济形式的差别中得出某些推论。首先,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个人服务总是在生产的同时就被消费掉,与此同时劳动转化为货币和利润。而当时,生产性劳动、剩余价值和利润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别。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些服务的提供已经社会化了。在特定地点完成某项服务工作和在不同地方完成相似服务工作之间的关系必然与普通产品所适用的关系有所不同。竞争的形式多种多样,市场的类型也不尽相同。购买服务的个人不构成产品价值,但服务活动仍然需要购买者的积极参与。个人服务可以由工资收入者提供,但此类服务由独立的专业人士和个体经营者提供更为合适。另一方面,服务活动的机械化、全新的运输条件及信息技术使得距离和时间不再是问题,很有可能成为个人服务业导向企业化运作的最重要因素。
2.运输部门
上述分析应用到运输部门能得到一个更令人满意也更为复杂的结果。我们首先回顾一下马克思对运输业的分析。
在商品运输方面,马克思清晰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因为商品的效用是否实现取决于其所处的地点,将商品从A地运输到B地也就相当于对商品本身作了变动。马克思认为运输部门的劳动有其价值的外在形式,即所运输商品的价值。如果上述论断成立,我们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马克思如何对待客运工作。尽管马克思对这两类运输作出了区分,却没有进一步关注客运,这一点可以从以下摘自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篇章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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