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不像在分权体制中那样直接、简单。不能够通过将错综复杂的控制结构载人法律而使代理机构正式免受未来政治权力的影响。而这反过来会影响每个人在结构选择的政治中的策略。将代理机构埋在详尽、正式的约束中——并妨碍它们有效活动的能力——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如果这些约束并不能起到任何保护性作用。
结构选择同样受到议会制政府的另一个突出特征的影响:行政机关产生于立法机关,两者都受到多数党的控制。因此,不同于美国的是,行政和立法机关在结构问题上并不是对立的;他们在设计和控制公共机构上彼此并不会互相斗争;他们并不会奋力争取保护自己免受对方政治影响的结构或者是抵消对方政治影响的结构。
在某些重要方面上,议会体制的结构选择类似于总统完全控制公共权力时的美国体制下的结构选择。这时,多数党就好比是总统。我们可以把政党看做一个统一的行动者,它有一个巨大、异质的选区,而且非常关注治理问题。在官僚结构问题上,政党就像总统一样非常重视构建和维持一个理性的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它能够促进有效的治理。
组织起来的集团采用什么样的结构是可欲的,有它们自己的观点。它们希望代理机构表现出色,它们也希望得到保护免受敌对集团的侵害。但它们还希望免受政党本身的侵害。在美国政治中,有组织的集团特别害怕总统,但它们的惧怕因分权体制而不太强烈:议员与总统分享公共权力——他们制约总统的权力,同时自己也掌握很大的权力,对集团的要求非常开放。国家在内部被划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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