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的行政管理者
社会公平一直被当做公共行政的基本运作方针,尤其是在“新公共行政”这一学科流派中。Frederickson曾有如下表述:
传统的或经典的公共行政试图回答下列任一问题:(1)我们如何以现有资源提供更多或更好的服务(效率)?或(2)我们如何在少花钱的情况下保持服务水平(经济)?新公共行政加了个问题:这一服务促进了社会公平吗?社会公平的倡议者现在有必要给这个词一个简明的定义了。仅仅假设公共管理者会直觉地知道社会公平的含义并意识到原因的正当性是不够的。但是社会公平的观念要求更加实在的道德内容--不仅仅是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公共行政这一
正直然而含糊不清的忠告。因此,社会公平还并没有从学者们或实践者们那里得到应有的严肃关注。
鉴于我们未来不容乐观的可能性,这里所接受的立场和要讨论的主要观点是:(1)社会公平,虽然动人心魄,却需要一个更完全的实质性道德内容;(2)因为这一点,它的拥护者将他们的理由和处方建立在现存的美国伦理范式之上;(3)现存的范式:(a)否认了社会公平的合法性,但是(b)公众对它的信任程度日益下降;(4)一个最有前途的替代性伦理范式是由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5)他的正义论能够为下列事物提供有利的伦理基础:(a)社会公平的实体性理论,和(b)公平的公共管理者的职业操守(鉴于本论文的目的,“公平的公共管理者”将用来指称那些忠实于社会公平理念的公共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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