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有时被认为是不同于自由的事物,因为它们的行使被视为必然的或不可违背的(除非个体具有压倒一切的能力),而与某些日常行动的进行(比如说,在公园散步)相关的自由的行使是不可避免的。但权力的行使也因如下方式遭到妨碍,即他人拒绝承认它们(比如说,政府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者通过欺骗性方式摧毁和改变相关报告或文书(比如,遗嘱、契约文书或录音资料)。因此,只有在其他人履行了不去妨碍其行使的义务的条件下,权力才能获得行使,并因此权力只是自由的一种类型。
权利,如被康德当作整体性地对抗所有其他人的财产权,有时也被认为包含了可以分别地对抗所有其他人的相关义务和与这些义务相关的权力和豁免权。财产权因此可被视为各种法定关系的复合。然而,我们应看到,康德财产权的核心观念是,权利所有者对物理现象具有控制力,能(在其他人对物的权利所设定的范围内)随心所欲地使用它。其他人的义务是此项控制之所以可能的条件。获得作为各种法定关系之集合的财产权可能会模糊康德财产权讨论中的主要理念,即它们只是在对物理现象的使用中,通过使他人负担义务的强制性法律扩展个体自由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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