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设想有一个旁观者知道我受到了操纵,他也接受费希尔的说法(把一个负责任的行为产生出来的机制必须是行动者自己的机制),那么他大概就不会认为我要对我的行为负责。为了满足道德责任的“所有权”条件,我们可以对这个故事略加修改。假设外星人在接管我之后、但在开始操纵我的理性之前,他开始与我进行一次对话。对他来说,这次交谈没有什么其他目的,仅仅是为了取悦于自己。然而,在交谈到一定时间后,外星人试图这样说服我:当我在他的控制下行动时,就像在没有被接管前那样,我仍然是一个行动者,而且是其他人的反应态度的恰当对象,因此满足了费希尔为“接受责任”所指定的前两个条件。比如说,他有说服力地向我表明决定论与道德责任是相容的,尤其是,不管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受到外在因素的决定,那并不影响他成为一个行动者,成为反应态度的恰当对象。于是,通过志愿接受他所提出的论证,我就相信,当我从我的思想、观念和欲望来行动时,即使那些东西受到了他的控制,我仍然是一个行动者,仍然是其他人的反应态度的恰当对象。从法兰克福的观点来看,如果我决定性地认同外星人向我灌输的思想、观念和欲望,我就仍然要对我由此产生的行为负责。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故事的第二种情形中,即使外星人对我实施某种控制,他并没有强制性地改变我原来的基本行为倾向。他对我的大脑的控制是按照如下方式发生的:在没有被接管前,如果我在某个特定情形中发现我有充分的理由做A,那么我就倾向于做A;在被接管后,如果我处于类似的情形,发现我有充分的理由做A,那么他就导致我做A。于是,在这种情形中,我不仅按照强的理由回应机制来行动,而且也接受了对这个机制的责任。此外,既然这个机制仍然保留了我的基本行为倾向,它似乎与我原来的机制是同一的。因此,我似乎满足了费希尔为道德责任所指定的所有条件。
然而,既然费希尔主要是按照受到操纵的情形来说明道德责任的历史来源的重要性,他就不可能接受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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