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
马克思主要是用德语的“bürgerlicheGesellschaft”来表达市民社会的概念。这主要是秉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用词,但他在其不同时期的著作中还采用了其他用词。这就使得不同时期的不同研究者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理解。
第一种观点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简化为经济关系。库马尔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基本上就指的是经济基础,而约翰·基恩则认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定义为经济关系:“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和生产方式合并,并取消其他机构,例如医院、教堂和家务的价值”①。查尔斯·泰勒在他的《市民社会的模式》一文中认为,马克思秉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并把它几乎完全限定在经济领域,“从某种角度讲,正是由于马克思这种化约观点的影响,‘市民社会’才一直被人们从纯粹经济的层面加以界定”②。国内也有很多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者持这种观点。郁建兴在《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一文中提出马克思在从1844年进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之后,“‘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作为生产关系之总和)’、‘社会经济结构’概念取得了同义”③。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中,郁建兴认为马克思侧重于市民社会概念的本质含义,所以他特别重视市民社会的经济层面,“市民社会的本质即物质关系”。对于以上观点,也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不能单纯地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等同于经济关系。李淑珍在《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思想及其历史与现实意义》一文中指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理论范畴,它有利于理解社会结构的巨大分化,因此不能用“经济基础”来完全取代市民社会的概念。陈晏清、王新生在他们的文章《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中,指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指涉整个市场社会中的私人生活,“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所构成的领域,只是指私人生活中的市场交往活动及其所构成的经济领域,尽管它是全部物质交往关系的基础性领域。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剥削本质时,当然会侧重于对私人生活本质关系的剖析,但是,私人生活的本质和基础并不是它的全部,经济交往关系并不是全部的物质交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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