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围绕此问题从巨灾损失补偿理论、巨灾损失补偿的实证研究以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建立中国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的建议三部分展开论述。内容包括导论、巨灾风险及巨灾风险损失、巨灾损失的政府补偿机制、巨灾损失的市场化补偿机制、单项巨灾保险制度、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等。
我国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全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次发生在我国。我国各类自然灾害的危害,尤以地震、洪水、台风为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灾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巨灾问题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我国的灾害管理责任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政府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兴建防灾减灾工程灾害管理法制建设以及运用各种手段救助受灾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和1998年长江、松花江流域洪水暴发期间,政府动员全国人民支援灾区群众,并调动党、政、军及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灾救灾活动中,出现了万众一心,共同与灾害抗争的感人场面。政府在各种灾害管理上的投入是巨大的,但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方面近年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据统计,1990~2005年国家财政补偿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6%,目前在国家财政紧张局面短期难以得到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政府补偿只能维持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巨灾风险的特点,保险业长期以来对巨灾风险采取限制性的承保政策,保险在灾害补偿中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保险补偿在灾害损失补偿中的比例不足2%;此外,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非政府组织在灾害损失补偿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和操作模式。
综上,我国自然灾害损失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水平很低,95%以上的灾害损失是由灾民自己承担的,这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种局面决定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根据对国内国外研究进展情况的考察,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经济学和保险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同时该问题也是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探索、完善的重要实践问题。如何完善巨灾损失补偿制度、政府是否应该参与、如何参与、应发挥什么作用、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等问题都成为关注的焦点。美国等国家近年来一直都在进行如何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讨论。
对于我国来说,巨灾损失补偿和巨灾保险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但由于该课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很复杂的问题,至今仍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研究结论和具体方案。
《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围绕此问题从巨灾损失补偿理论、巨灾损失补偿的实证研究以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建立中国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的建议三部分展开论述。
在理论研究方面。《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首先对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的概念进行了梳理。长期以来,巨灾风险被保险业作为不可保风险,予以回避。《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对巨灾风险特点和巨灾风险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巨灾风险是具有公共风险和个人风险特征的整合性风险。巨灾风险的复杂性特点,决定了解决巨灾损失补偿问题既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也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用大量图表和数据描述了巨灾风险的发展趋势,并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灾损失补偿情况进行了对比。发达国家40%以上的损失补偿是由保险承担的,而发展中国家只有3%以下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这说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方面的差异很大。
文章接着分析了巨灾损失的政府补偿机制。《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的政府补偿是指由政府所进行的直接的灾害救助行为。从理论上讲,政府补偿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中都是必要的,这既是由灾害所引起的经济后果、社会后果、政治后果所决定的,也是由政府的职能和政府补偿能力方面的优势所决定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福祉,政府必然会参与到灾害风险管理活动中去,并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但问题在于,政府的救助一般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具有滞后性:一方面救助资金很难及时到位而且往往无法提供足额的补偿,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供大量救助资金往往会增加通货膨胀,并增加政府税收,因而受到一定限制。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近年来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发挥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并作为政府创新灾害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
《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进而分析了巨灾损失的市场化补偿机制,包括保险补偿机制、共同保险补偿机制、再保险补偿机制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的资本市场补偿机制。其中,保险补偿机制是指依托保险市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保险制度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建立风险损失基金,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共同保险是指数个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投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这种方式有利于分散危险,扩大承保能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再保险市场补偿机制是指依托再保险市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再保险制度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再保险机制拓宽了风险的承担面,提高了风险整合能力,同时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资本市场补偿机制是指依托资本市场。风险转移者和投资者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风险证券化商品为主要政策工具,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分析指出,上述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应对普通风险是有效率的,但自然灾害损失分布的高度相关性特征,加大了私营保险风险分散的难度。
《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认为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优势,在最大范围内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提出并论证了建立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当代社会灾害损失的严重性与日益增长的趋势,决定了单纯依靠任何一种灾害补偿形式都不可能有效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在系统论思想的指导下,把巨灾风险作为影响人类社会的系统性问题,必须调动人类社会系统的整体力量来应对。因此应把巨灾损失补偿问题放在社会复杂动态大系统的视野下来把握,通过发挥整体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作用,把灾害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管理和事后灾害损失补偿相结合,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整体性巨灾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完善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使保险业成为管理巨灾风险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资源整合平台。同时也应发挥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政府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创新,规范政府的补偿行为。总之,整体性灾害补偿机制应当成为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发展的目标模式。目前各国和地区普遍通过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来完善巨灾损失补偿的机制。
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的理论框架中,整体性风险损失补偿机制是和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拓展分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直接保险、共同保险、再保险再到资本市场和政府的最终保障,巨灾风险的分散面越来越大,承担主体越来越多,大数法则发挥作用的范围不断拓宽,通过风险分摊和风险转移,实现的整体风险承担能力越来越强。巨灾风险承担的整个体系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风险可保性不断提高与扩展的过程,因为参与主体的增加和损失分担面的扩大,使得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下,在整体系统中有效分摊巨灾风险,使巨灾损失的可保性不断增强,并最终得到了一定条件下巨灾风险是可保风险的结论。在此过程中也就形成了整体性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理论框架和基本内容。
整体性补偿模式由于综合运用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不仅包括保险损失的补偿,也包括非保险损失的补偿;不仅扩大了巨灾损失的补偿程度,也通过发挥政府在市场失灵时的支持作用,让市场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提高了巨灾损失补偿的效率。由于政府承担了个人无力承担或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风险造成的损失,在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模式中能有效实现巨灾损失补偿中社会公平和个体公平的协调和统一,进而在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前提下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
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和市场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巨灾保险的运行。具体而言,政府应该重视巨灾风险管理,制定建筑标准与土地使用政策。当发生严重巨灾事件时,政府应充当最终再保险人的角色,为巨灾基金提供偿付能力担保。政府还应对巨灾保险体系运行进行监管,建立巨灾基金的优惠税收政策,提出强制保险立法建议等。
同样保险业在灾害风险管理和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中也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其作用不仅限于灾害损失的事后补偿,而是贯穿于事前的防范、事中的监督管理全过程。保险手段可以把市场化的风险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手段引入灾害管理体系中,完善灾害补偿机制和体制,利用其精算方面的资源优势在灾害保险产品的定价方面提供支持,利用其完善的服务网络资源,做好巨灾保险的服务和灾后的理赔工作。
通过分析大数法则的拓宽实现了承担风险整体系统的扩大,从而有效提升了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系统承担巨灾损失的能力,拓展了风险的可保性边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了三种巨灾损失补偿模式的结构框架:主要依靠政府手段和政府机制发挥作用的政府补偿模式;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发挥作用的市场补偿模式;以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作为人类经济社会系统整体的两种内在机制,重视两种机制的相互联系、协调配合,发挥系统整体力量在损失补偿中的作用的整体性补偿模式。
在对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而运用该理论转入对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实证研究,是针对近年来各国和地区在巨灾损失补偿实践中越来越重视通过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来完善本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这一现实。《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实证分析方面主要针对各国和地区巨灾保险制度进行对比研究,选择了8个国家和地区的11种巨灾保险制度进行多角度实证分析,从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基本内容、运作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梳理和对比,我们发现,政府和市场在这些巨灾保险制度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便于分析,《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对政府和市场发挥作用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逐项列表对比。在此基础上,归纳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并提出了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如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时机;巨灾损失承担机制;巨灾保险制度应实行强制保险;如何发挥市场机制和商业保险公司的作用等。
在总结各国和地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分析基础上,《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国情,转入对如何建立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对策研究。首先分析了中国目前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及其面临的问题,考察了中国的巨灾风险状况和巨灾损失状况,分析了我国目前政府补偿机制和市场补偿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运用国际上成熟的理论模型,对中国财险业的巨灾风险赔付能力进行了测算。研究了在既定的巨灾损失下中国财险业2004年年底的赔付能力并估算出赔付效率,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与设计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此基础上,《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该结合我国的巨灾风险特点和保险业发展状况,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制度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建立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源,补偿巨灾风险损失,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建立“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使保险业成为应对巨灾风险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资源整合平台。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应从满足我国社会的巨灾保障需求出发,采取逐步完善、稳妥推进的方针。具体而言,在承保风险种类上,可以先从居民要求强烈的地震保险入手,最先要建立的是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保障程度要根据我国保险业的风险承担能力,在初期坚持小保额广覆盖的原则,随着我国保险业自身实力的壮大,保障程度应逐步提高。保障程度的提高必然伴随着承保范围的拓宽,在建立地震保险之后,应不断积累经验,采取措施,提升巨灾保险体系的风险承担能力,再择机建立洪水保险乃至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最后提出了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洪水保险制度和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性方案。
《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分析大数法则拓宽和巨灾风险可保性条件扩展,在综合发挥市场与政府的作用基础上,提出了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理论。在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下通过补偿主体的多元化和补偿范围的扩大不断提升巨灾损失承担系统的整体能力,该研究在构建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在当前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出的运用整体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更体现出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突破了单靠政府补偿或保险补偿的局限,为中国构建本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思路。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应该由点到面分步实施。基于以上考虑,《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出中国应在先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洪水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建立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按照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思路提出了建立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的方案,对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探索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是一个包含多种因素的开放的体系,《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只是从经济补偿的角度,对于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三种补偿模式的补偿效率和补偿程度进行定量分析以及对我国的巨灾风险进行量化研究是下一步应开展的工作。
对于非经济补偿手段,《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未涉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经济补偿手段在补偿机制中就是无足轻重的。巨灾是对人类社会全方位、根本性的冲击,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惨重的人员伤亡,而且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心理创伤,是造成社会动荡的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从社会心理学的层面上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制定相关的补偿安抚措施,保证灾后的社会稳定。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们可以鼓起灾区人民重建家园的信心,给予灾民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和面对眼前困难的勇气。慈善机构与各种民间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援助也是灾后补偿的重要力量。发挥慈善机构和公民社会等第三部门在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中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构建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中国的实践探索来看,整体性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构建都将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在此只能提出基本的框架和建议,其中定有不成熟、自相矛盾的地方,以期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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