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除了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时,也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通行、乘车时,应当遵守的规定与我国公民相同。至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发给我国的驾驶证,允许其在我国境内驾驶。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辆,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活动的,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定批准使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如果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享有特别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这些专用车辆一定的特别通行权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健康的需要。这里的特别通行权也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授予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不得滥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的机动车属于部队装备,主要用于执行军事任务。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车的牌证、检验、驾驶人考核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但是军车在正常情况下在道路上行驶的,也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等规定,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据法律的规定管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