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5.1 投标文件中投标单位将A标段和B标段的技术标合并成一个技术标,每标段中的重点部位的施工方案应在技术标内单独列出编写,但商务标必须分成A标段、B标段两个标段单独编写。
15.2 技术标密封:投标方应按标段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分别密封。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在外层包封上注明“技术标”。
15.3 商务标密封:投标方应按标段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分别密封。每个标段商务标分主要材料报价表、商务报价两部分分别密封在两个包封内。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在外层包封上注明“主要材料报价表”、“商务报价”。
15.4 备查文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只需一份,在包封上注明“备查文件”。
15.5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发包方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内外包封骑缝处应加盖投标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
15.6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发包方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按不中标性质退还给投标方。
15.7 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邀请函规定的单位和地址。
16 投标截止期
16.1 投标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发包方。
16.2 发包方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发包方与投标方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6.3 发包方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方。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方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7.2 投标方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 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方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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